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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報建程序)表 序 號 階 段 劃 分 任務名稱 所辦手續 前置任務 緊前工序 工 作日 工期 報建所需材料 (最后填入“高級”菜單中的“備 注”中) 聯系人 (相應的政 府審批部門) 部 分 成 本 1 項 目 建 議 書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開始 (里程碑 ) 無 0 2 土地使用證 1 15 土地局 3 項目立項審批 1 15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 2、填寫項目立項申請表 3、工程方案設計 (立項批復分為投資批復和建筑面積批復兩部分 ) 發改委(計劃 發展委員會) 4 環境報告批復 1 7 1、 有相應資質的公司所做環評報告 2、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 3、 申請表 環保局 5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 可證》 (里程碑 ) 6、7、 8、9的主項目 主任務不 設置 不必設定任何指標由子項目自動生成 規劃局 6 辦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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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項目審批程序的規定 1、不論何種形式的集資項目,均應符合所在電網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別納入國家或地方建設計劃,按基建程序辦事;有關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凡與水電部合資建設的項目,由電力部門按水電部規定的職責編報和審批。凡地方或部門投資在水電部所屬電廠內擴建的項目,由地方或部門與水電部商定后,共同上報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凡全部由地方、部門和企業集資建設的項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門編制,并經有關電管局,省局同意后,上報國家計委,并抄送水電部。 2、為了鼓勵集資辦電,國家計委已明確,地方集資部分不擠占地方投資計劃指標,由國家計委另行安排指標。 (水利電力部印發《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中有關集資辦電部分的試行辦法》的通知(86)水電計字第73號1986年4月17日) 一、 發電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