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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管理制度 1、目的 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變更,對工程質量、工期和造價都可 能產生影響。為了規范工程變更的申報、審查、批準等工作 程序,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工程變更,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某種原因 引起的,需要對原工程設計做出局部調整或修改的事項。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由建設單位或其它參建單位(包括設計單 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監理單位、設備制造廠家等)提 出的工程變更要求。 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向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調整或修改 意見,設計院直接修改圖紙 , 可不統計為工程變更。 3、職責 3.1 所有工程變更都必須經過建設單位批準。在審批工 程變更時 ,建設單位應確認因變更引起的工期和工程造價等 方面的影響 . 3.2 所有經建設單位批準的工程變更,都必須由設計單 位發出設計變更通知單才可付諸實施。 3.3 項目監理部負責審查工程變更的申請;監督和檢查 經建設單位批準的工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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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管理制度 1.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據。各項目部 /施工隊 /全體施工人員都必須按圖施工, 確保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有問題或由于施工方的原因需要進行設計變更及 材料代用,應提出設計變更申請,辦理簽證后方可更改。 2.設計變更分為三種 2.1. 小型變更:不涉及變更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不影響整潔美觀,且 不增減預算費用的變更事項。 2.2. 普通變更:不涉及變更原設計原則,不削弱部件強度(性能),不影響部件的質量和工 藝,不影響生產運行和經濟性,一次變更工程費用在 1 萬元~ 5 萬元以內(不含 5萬元)的 設計變更。 2.3. 重大變更:變更原設計原則,變更系統方案和主要結構、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 材料和設備的代用等設計變更項目。 (一次變更經濟費用在 5萬元及以上 ) 3.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3.1. 在工程施工中,由施工單位提出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