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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6 - 1 -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經第七次部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 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 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 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 ,是指依 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 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