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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氣 象 局 令 第 24 號 現公布《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長 鄭國 光 2013年 5月 31日 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氣象局決定對《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 乙、丙三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三、本決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 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規范雷電災害管理, 提高雷電災害防 御能力和水平, 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維護公共安全, 促進經濟建 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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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 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 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 監測、預警、防御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 負責組 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 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