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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 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及其零件 注釋: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機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機器或器具用的陶瓷 零件(第六十九章) ; (三)實驗室用玻璃器(稅號 70.17);玻璃制的機器、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物 品及其零件(稅號 70.19或 70.20); (四)稅號 73.21或 73.22的物品或其他賤金屬制的類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 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 (五) 稅號 85.08的手提式電動工具或稅號 85.09的家用電動器具; (六)非機動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掃器(稅號 96.03)。 二、除第十六類注釋三另有規定的以外, 如果某種機器或器具既符合稅號 84.01 至 84.24 中一個或幾個稅號的規定,又符合稅號 84.25至 84.80中一個或幾個稅號的規定,則應歸入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