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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08-11 》(市政府令第 152 號,以下簡稱《辦法》), 、第九條規定,市和區縣建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于生產、經營、居住、 專用倉庫、市政管線、地下過街通道、地下鐵道和外國使領館、軍事區域 止閑散人員隨意出入。產權人(管理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對封閉普通地下 建委制發的使用標志牌。 人(管理單位)負責按要求安裝并維護。 “國際民防”徽標,中間寫明層數、用途、責任單位及地址編號,下方 口的外側。 之一的,產權人(管理單位)應及時向區縣建委申請重新安裝或更換: 得借機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費用。產權人(管理單位)負有保護標志 換的,其制作費用由產權人(管理單位)承擔。 登記備案制度。產權人、管理單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要按規定 權人、管理單位同意,并按規定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租(轉租)人應于租賃合同簽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