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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探討 作者:紀長欽 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國家財政部、 稅務總局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發布并于 2007年 1月 1 日實施的《關于房 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6]186 號)(以下簡稱“ 186 號文”)第 二條:“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 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下稱“土地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 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 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 發〔 2003〕89 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的規定同時廢止。”城鎮土地使用稅(下稱“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發生實際上就是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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