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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加強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 預防和減少粉塵爆炸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 ,保障從業 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 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 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以下 簡稱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可燃性粉塵 ]本規定所稱可燃性粉塵是指在大氣 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 粉塵、纖維或飛絮。 本規定所稱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 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第四條 [主體責任 ]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 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粉塵防 爆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責任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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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加強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 預防和減少粉塵爆炸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 ,保障從業 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 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 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以下 簡稱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可燃性粉塵 ]本規定所稱可燃性粉塵是指在大氣 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 粉塵、纖維或飛絮。 本規定所稱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 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第四條 [主體責任 ]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 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粉塵防 爆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責任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