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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資企業,是生產洗滌產品的,他們生產的無磷、無鋁、無 毒的“綿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環境,不危害身體,并且有抑菌作用。該廠經過宣 傳推廣,該洗衣粉在市場上銷量迅速提高, 對鄰省洗滌劑廠家的生產、 經營形成 很大的沖擊。 2006年 9 月,鄰省的省技術監督局根據該省洗滌廠的反映,召集 了某市技術監督局、 洗滌劑廠家和肥皂廠家等許多單位在省技術監督局開會。 會 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 先由某洗滌劑廠向某市技術監督局正式投訴, 某市技 術監督局根據投訴的材料對 “綿羊牌”洗衣粉進行抽樣檢查,檢查出“質量問題”,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協同他們工作。 9月 25日,市技術監督局拿來了 “樣 品”,交給省質檢中心。質檢中心出具了四份檢驗報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 兩項指標未達標為由宣布“綿羊牌”洗衣粉為不合格產品,不能在本省進行銷售。 某市技術監督局即將各銷售點的“綿羊牌”洗衣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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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一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權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二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