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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23號) 總 理 朱 镕 基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 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本條例 的規(guī)定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guī)范,確保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第四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震安全性 評價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扶持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科技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 提高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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