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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05.07.08 08:32:55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 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fā)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guī)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