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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15-12-15 第一章接待分工 第一條市委接待辦負責接待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各省區市黨委書記。 第二條市政府接待辦負責接待中央各部委辦部級領導同志和各省區市省級領導同志; 協 助市人大、市政協、市人民檢察院、市高級人民法院省部級領導同志的食宿安排。 第三條市人大辦公廳負責接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省部級領導同志。 第四條市政協辦公廳負責接待全國政協和各省區市政協省部級領導同志。 第五條市委辦局的接待對象為本委辦局的上級業務指導機關非部級領導的其他省區市 的同行。 第六條各區縣的接待對象為其他地級、 縣級代表團以及上級接待管理部門責成接待的對 象。 第二章接待審批 第七條接待單位應嚴格規范接待審批, 嚴格控制公務接待, 下列情況一律不予公務接待。 (一)不屬于本單位接待對象的; (二)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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