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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994年 10月 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令第 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電網包括發電、供電(輸電、變電、配電)、受電設施和為保證這 些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 計量裝置、電力通信設施、 電 網調度自動化設施等。 電網運行必須實行統一調度、 分級管理,以保障電網安全、 保護用戶利益、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用電需要。 第二章 調 度 組 織 管 理 第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的任務是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電網的運行,保證 實現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發揮本電網內發、供電設備能力,以有計劃地滿足本網的用電 需要; (二)、使電網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穩定、正常運行,保證供電可靠性; (三)、使電網供電的質量(頻率、電壓和諧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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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蒙古自治區電網 調度管理規程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文件 內電調( 2006) 號 關于頒發《內蒙古自治區電網調度管理規程》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電網各發、供電單位: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電力法》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其他的國家電力行業規程,為適應內蒙古自 治區電網的發展,內蒙古電力調度通信(交易)中心對二○○二年 八 月 一 日頒發的《內蒙古西部電力 系統調度規程》進行了修編。經內蒙古自治區電網各有關單位、部門討論和專家組會審,并報經主管領導 批準,現正式頒發新編《內蒙古自治區電網調度管理規程》 (以下簡稱《規程》 )。 網內各發、供電單位要按《規程》的規定,認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掌握《規程》的各項規定,嚴 格執行,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二○○二年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頒發的《內蒙古西部 電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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