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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制度 為更好地發揮工程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作用,深刻 細致地落實監理委托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及義務,確保本工程的質 量、安全、進度及施工合同、圖紙設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主的一些具體要求, 公司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對監理公司的監理工作進行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一、 監理合同執行情況 1、根據監理合同內容的有關規定配備總監、 土建監理工程師及電氣、 水暖專 業工程師等人員,嚴格控制人員的到崗率,且必須參加周工程例會, 在配合施工期間監理人員視監理工作需要隨叫隨到。 2 、在服務期內,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服務工作的正常進行,監 理人員的更換,必須征得書面同意;對于不稱職監理人員,無正當理由必須 2 日內離開,并在 2日內人員更換到位。 3 、監理人員在責任期內如果有重大失職, 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應予以 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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