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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開工、停工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項目公司工程項目的管理, 明確各工程項目開 工審查管理的職責、程序,停工及復工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有關行業規程、 規范及投資集團相關工程管 理制度制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項目施工期間各參建單位工程開工、 停工、復工等管理。 第二章 開工報告的內容及要求 第四條 工程項目在合同簽訂后,各參建方應積極做好開工準 備。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應按開工條件自我考核,考核合格 后,填報開工申請報告, 提供經批準的書面材料供監理單位和公司確 認。公司在接到監理單位審核合格意見后, 對開工報告進行確認并簽 署意見(見附錄 1)。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按開工條件考核項目逐項填寫, 與開工申請 報告同時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核評(見附錄 2)。 第六條 開工前的管理要求: (一)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資質報審表, 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