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46KB
頁數: 8頁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 總局令【 2006】第 016 號 發布時間: 2006 年 08月 30日 狀態: 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16 號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已經 2006年 6月 28日第 2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國家稅 務總局局長: 謝 旭 人 二○○六 年八月三十日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 (以下簡稱定期定額 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 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 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 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
格式:pdf
大小:11KB
頁數: 8頁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號 2006-08-30 國家稅務總局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已經 2006年 6月 28 日第 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 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 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 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 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 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