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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施工企業承擔的任務日益繁重,實施部分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是不可避免的選擇。我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是一種介于國有和私營之間的比較特殊的公有制企業形式,隨著集體企業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國務院在2011 年出臺了《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 號),提出了“從2011 年開始,用3-5 年時間,通過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使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成為產權清晰、面向市場、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的總體目標要求。目前對于電力集體企業而言,既要等承擔國家公有制企業的部分社會職能,同于又要脫離主業的“計劃經濟”,走向市場化,通過提高競爭力,爭取利潤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