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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 根據《中央財政資金貼息 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 專項用于林業 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林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 (含農村信用社) 發放的,符合 以下規定項目的貸款: (一)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 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 立足于當地林 業資源開發、 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 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 項目。 (二)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具有一定規模、 集中連片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 (三)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苗圃)、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 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 (四)林農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 第四條 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率根據中國人民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