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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公路項目的建設管理,改進政府投資公路項目建設實施方 式,規范建設程序,提高項目管理效率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建設項目是指市、 區政府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 包括公路、 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建設項目代建, 是指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的程序, 通過 招標的方式, 委托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專業工程管理單位, 按照合同的約定代行項目法人 職責,負責建設過程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法人是指代表市、 區政府對具體公路建設項目行使權益和實施管理的 政府部門或行政事業機構。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 負責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的組織 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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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年第 3號) 《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已于 2015年 5月 4日經第 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 5月 7日 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路建設項目專業化管理水平,推進現代工程管理,根據《公路法》等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代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 )委托,由專 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 (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管理及相關工作的建設管理模式。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公路代建工作并對公路代建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項目法人具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