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36KB
頁數: 8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 4 號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已經第 55 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編輯本段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 照明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 規定。 第三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 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 景觀照明能耗。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國的城市 照明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 內城市照明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城市照明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
格式:pdf
大小:7KB
頁數: 3頁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 【頒布機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 文 號】京政辦發( 2008) 27號 【頒布時間】 2008-4-30 【實施時間】 2008-4-30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創造優美和諧的夜間環境, 根據《北京市市容環 境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照明,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和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與夜景景 觀照明,以及一些臨時性的營造景觀照明等。 第三條 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區管理,獨立運行。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夜景照明的統籌、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各區縣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城內夜景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縣市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落實本轄區內夜景照明的建 設、運行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