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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 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 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 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 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 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