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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的現金管理 現金是指施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暫時停留在貨幣形態的資金, 可以立即投入流動的交換媒介。 現金的特點是普遍的可接受性, 可以 有效快速地購買商品、貨物、勞務或者用于償還債務。所以,現金是 建筑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所以此現金并非會計意義上的庫存現 金,而包括企業庫存現金、各種銀行存款和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 為了正常生產經營, 建筑施工企業應保持一定現金支付能力。 由 于收支不能保證同步同量, 收大于支時,形成現金置存;收小于支時, 形成現金需求。 企業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留存, 以保持生產經營活動 的順利進行。 企業要保證正常經營活動的現金需求量,在此基礎上 增加一定量的現金以應付未來現金的隨機需求。 預防動機的現金余額 需求量取決于以下三方面: 建筑企業愿意承擔的風險程度; 建筑企業 臨時舉債能力;建筑企業對未來現金流量預測的準確度。 置存現金 可用于非預期的優質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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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88 年 9 月 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2 號發布 根據 2011 年 1 月 8 日《國 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 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 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 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開戶銀行) 開立賬戶的機關、 團體、部隊、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 (以下簡稱開戶單位) ,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 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 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 應當通過 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 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 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