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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需要承擔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工程質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對方及有關單位、個人的人身或財產 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更換重作、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 道歉。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修理、更換與重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4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質量管理規定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規 定的質量標準的,需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因民事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 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合同約定,則將產生違約的民事責任。 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41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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