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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政發, 2010? 1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 1 -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 以及城鄉個人居住 建筑、新建的 50平方米 /戶以下住宅和公寓, 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 定》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 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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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建筑與環境設計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與環境設計規劃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觀與城市形 象,提升城市環境品質,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標準、規范,結合本市的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建高層建筑必須在基地范圍內的主要道路一側或道路交叉口處 設置廣場,廣場上建筑物退讓道路邊線的距離應在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 定(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不小于 5米的退讓距離, 廣場的面積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積( m2) 廣場面積 (m2) 2000 ~ 5000 不小于基地面積的 12%且最低不小于 400 5000 ~ 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積的 10%且最低不小于 600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積的 5%且最低不小于 1000 注:①如該項建設工程核定建筑容積率 FAR≤4,則廣場面積按表中 規定控制。 ②如該項建設工程核定建筑容積率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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