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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GB50337-2003) 1 總 則 1.0.1 為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中貫徹執行國家城市規劃、 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和技術政策, 提高城市環境 衛生設施規劃編制質量,滿足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需要,落實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保持與城市發 展協調,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 (專項 )規劃。市 (區、縣 )域 城鎮體系規劃及鄉村、獨立工礦區、風景名勝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應規劃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1.0.3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 (專項 )規劃的期限和范圍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與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 1.0.4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置必須從整體上滿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置等功能,貫徹生 活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原則,實現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和分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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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 178 號 現批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50337—2003,自 2003 年 12月 1 日起實施。其中,第 3.2.2、3.2.3、 3.2.6、3.3.1、3.3.4、4.2.3、4.5.1、4.5.2、4.5.3、 5.3.1、5.3.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 十日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1 總 則 1.0.1 為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中貫徹執行國家城市規劃、 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和技術 政策,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編制質量, 滿足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需要, 落實城市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保持與城市發展協調,制定本規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