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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細則 (1997 年 6月 25 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佛山市區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 劃法》 (以下簡稱《規劃法》 )、《廣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 法》 (以下簡稱《辦法》 )及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管理的依據, 凡在佛山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 項建設,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佛山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 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 )負責。其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 省、市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報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組織規劃實施和管理工作: 確定建設項目的選址: 發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