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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 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 養護維修及其監督 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 其附屬橋梁。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 路政部門具體負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屬橋梁的建設、養護維 修的監督管理,并指導區、縣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路政部 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屬橋梁的建設、養 護維修的監督管理。 規劃、發展改革、建設、市政管理、園林、水務、公安交通等行 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負責城市道路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 建設與養護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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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目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養護維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臨時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六章 橋梁設施管理 展開 編輯本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占 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有關項目批準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 手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占用的,申請人應當交納占路費 和占路損壞修復保證金。 ” 二、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