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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GB 16424-1996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的礦山井巷、地下開采、運輸和提升、通風防塵、電氣設施、防排 水、防火和滅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業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的設計、建設和開采。 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藏的開采。 2引用標準 GB479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722爆破安全規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規程 GB14161礦山安全標志 GBJ70礦山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213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TJ3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術語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開采金屬礦石、 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化工原料、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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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自 查Ⅰ級 要素 隱患自 查Ⅱ級 要素 隱患自查Ⅲ 級要素 隱患自查Ⅳ 級要素 自查標準項具體描述 參考依據 依法立項審批,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6條 初步設計應按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由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有重大變更的,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 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 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第3、5、14、15、21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第 8 條 安全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第 22 條 原設計單位應編制施工圖設計,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