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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 雙方本著平 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 1.1 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 稱 第 1.2 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 號 第 1.3 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 關 第 1.4 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 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 1.5 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 是 第 1.6 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 期 第 1.7 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 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 2.1 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 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 向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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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出讓合同 懷寧縣國土資源局印制 法》、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礦業 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探礦權采核算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 辦法(試行)》、《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和《安徽省 懷寧縣 象山建筑石料用灰巖礦 采礦權掛牌出讓文件》等有關規定,甲 方自 2010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0 年 12 月 7 日對安徽省 懷 寧縣象山建筑石料用灰巖礦 采礦權以掛牌方式進行有償出讓。 經公開公平競價,乙方成為競得人,經雙方商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 出讓礦產資源 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 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 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礦產資源的國家 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礦 產資源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