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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前 言 一、本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 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本標準中各專業范圍劃分為若干專業子項。 二、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相 應的專業標準要求。 三、本標準中的作業限額是指承擔測繪項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標準中的定量考核標準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 況,適當調整各專業標準中乙、丙、丁級的人員規模、儀器設 備數量要求。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本標準的高一等級 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本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 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 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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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 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 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 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 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 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 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