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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 1.0.1 條潔凈廠房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做到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安全適用、 確保質量,符合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 1.0.2 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改建、擴建的潔凈廠房設計,但不適用于以細菌為控制對象的生物 潔凈室。 本規范有關防火和疏散、 消防設施章節的規定, 不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 24米的高層潔凈廠房和地 下潔凈廠房的設計。 第 1.0.3 條在利用原有建筑進行潔凈技術改造時, 潔凈廠房設計必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 因地制宜、 區別對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設施。 第 1.0.4條潔凈廠房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維護管理、測試和安全運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 1.0.5條潔凈廠房設計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 空氣潔凈度等級 第 2.0.1條 空氣潔凈度應按表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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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0.1 條 潔凈廠房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做到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符合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 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改建、擴建的潔凈廠房設計,但不適用于以 細菌為控制對象的生物潔凈室。本規范有關防火和疏散、消防設施章節的規定, 不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 24米的高層潔凈廠房和地下潔凈廠房的設計。 第 1.0.3 條 在利用原有建筑進行潔凈技術改造時,潔凈廠房設計必須根據生 產工藝要求,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設施。 第 1.0.4條 潔凈廠房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維護管理、測試和安全運行創造必 要的條件。 第 1.0.5條 潔凈廠房設計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 空氣潔凈度等級 第 2.0.1條 空氣潔凈度應按表 2.0.1規定劃分為四個等級。 空氣潔凈度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