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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鋼集團樺甸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制度編號: HDKY-LC-01-2010 發布日期: 2010 年 6 月 10 日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10 年 7 月 1 日 編 制 人:關東寧 審 核 人:朱德輝 編制單位:采礦車間 批 準 人:張 勇 制度頁數:共 6 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各生產單位爆破工作的管理,明確爆破管理 程序及各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保證礦山生產爆破工作安全有 序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礦山生產實際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樺甸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的 爆破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三條 爆破管理分為爆破安全規程、爆破物品出入庫管理、爆 破物品領取及發放管理、 爆破物品使用及清退管理、 爆破物品儲存管 理。 第四章 爆破安全規程 第四條 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1、主持制定爆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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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 (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 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二、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三、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 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四、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 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 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 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 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 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五、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 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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