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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 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 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項目經理及專職安全員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 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 (四)危險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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