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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實施辦法 2005 年 10月 25 日 09:12 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實施辦法 北京市物價局 市建委 第一條 根據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工程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和《北京市 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行監理的工程,監理費按工程的總造價百分比計取,用插入法計算。 一、建設前期階段按工程概預算的 0. 1~0.2%計取; 二、施工階段(含保修階段)的取費見附表。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時,監理費可先按工程承包造價計算,工程竣工 后,應按工程的實際總造價進行調整,并及時結清監理費。 第四條 工程招投標階段,建設單位如需監理單位編制標底時,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另行支 付編制標底費用。 第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以及國外貸款、贈款的工程項目,由國外監理單位參加 合作監理的應參照國外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