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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容貌標準 京政管字 [1999]18 號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設清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首都, 依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八條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凡在城市中新建、 擴建、改建的各類建筑物或者設施應當符合本市 城市規劃和城市市容的要求。 各類建筑物、 構筑物的建筑藝術、 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并保持外形 完好,整潔、美觀。 城市道路 (包括主干道、 次干道、街巷及其兩側 )和公共綠地、 廣場、居住小 區等公共用地范圍內無未經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法批準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第三條 張掛標語、張貼海報、啟事、招貼等印刷或書畫的各種宣傳品和設 置宣傳牌、車站牌、路標牌等或帶有廣告性質的各種招牌、旗幟、氣球、實物模 型等各種宣傳標志, 應當按照主管部門批準的期限、 方式、地點張掛張貼和設置, 并要書寫規范、字跡清晰,保持整潔、美觀、完好。 建筑物、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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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文件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建法 [2001]616 號 關于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 居民住用安全,明確購房人、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單位、裝飾裝修企業的 權利和義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以下簡稱 家居裝修)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依據各自職責,對全市家居裝修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縣建委、規劃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的家居裝修進行管理。 第四條 家居裝修設計、施工、驗收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裝修部位設計 要求和施工(驗收)條件》(附后)和《關于印發〈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 程承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