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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 第二節 對建筑的要求 第 6.2.1條 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 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 于 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第 6.2.2條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 相鄰配電室之間 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 第 6.2.3條 配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 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 堿、蒸汽、 粉塵和噪聲嚴重的場所。 第 6.2.4條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 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第 6.2.5條 配電室、電容器室和各輔助房間的內墻表面應抹灰刷白。 地(樓) 面宜采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 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以及變壓器 室的內墻面應刷白。 第 6.2.6條 長度大于 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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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 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1994 年 11月 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變電所設計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維護方 便,確保設計質量,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交流電壓 10kV 及以下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變電所設計。 第1.0.3條 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 的關系,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 第1.0.4條 變電所設計應根據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所址環境、地區供電條件 和節約電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第1.0.5條 變電所設計采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產品技術標準,并應優先 選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和節能的成套設備和定型產品,不得采用淘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