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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南寧市城市建設步伐, 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 ;貫徹貨幣化補償, 政策 優惠安置原則,落實“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遷”的征地拆遷工作新思路 ; 規范本市拆遷安 置房建設、銷售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安置房建設和銷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 (以下簡稱安置房 ),是指因舊區改造、 政府投資的項目建設及政 府實施土地征收而拆遷農民或居民房屋, 為保障選擇貨幣化補償后的被拆遷人的居住需要而 建設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條 安置房建設及銷售工作應嚴格遵循統一規劃、 合理設計、 綜合配套、政府定價、 統籌分配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市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 (以下簡稱市安置辦 ),辦公室設在市 建委。市安置辦全面統籌推進本市安置房建設工作, 審定建設管理工作有關政策、 計劃及其 他各項重大事項。 市建委負責做好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