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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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 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12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如 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為:“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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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項目部安全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六十 三條第二款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 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 安全操作規程。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 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電焊工無證上崗應承擔什么責任: 依據是《消防法》,具體如下: 第二十一條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 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 編號:031 工程名稱: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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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 括下列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四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企業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的,在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時,還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 期治理措施。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 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 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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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4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2000年3月20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 實施細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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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 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拉開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 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 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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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 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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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 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 議于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 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2/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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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 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 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 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 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 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 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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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核設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 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在核設施選址、 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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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9月27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 導和協調。省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本級人民 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 責分工及相關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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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總則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基礎測繪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測繪資質資格 測繪成果 測量標志保護 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 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 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 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 和提供的活動。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 2 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 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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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 66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 研究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測繪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 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 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 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四條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 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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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1996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2 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6年8月29日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3 第三章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5 第四章煤炭經營┄┄┄┄┄┄┄┄┄┄┄┄┄9 第五章煤礦礦區保護┄┄┄┄┄┄┄┄┄┄┄11 第六葷監督檢查┄┄┄┄┄┄┄┄┄┄┄┄┄12 第七章法律責任┄┄┄┄┄┄┄┄┄┄┄┄┄13 第八章附則┄┄┄┄┄┄┄┄┄┄┄┄┄┄┄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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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年"月%"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號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開發利用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五章防汛與抗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 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 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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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全文 中國網china.com.cn時間:2011-04-24發表評論>>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已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 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 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 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第二 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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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9月27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 導和協調。省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本級人民 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 責分工及相關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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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頒布機關】全國人大 【頒布日期】1997年11月0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3月01日 【時效性】有效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發包 第三節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 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 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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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 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 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 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 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 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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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 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檔案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 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 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 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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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5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五號公布 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采取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 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企業 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應當與主體工 第二章 第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 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檢驗,符合下列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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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 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 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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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修訂) 發布時間:2015年09月15日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 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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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工程質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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