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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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 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 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圖工作的統一監 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圖出版工作的監督管 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 做好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四條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務 社會發展的原則,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 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中小學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納入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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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一九八○年二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 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 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 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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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 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 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 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 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 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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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r\n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r\n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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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章城鄉消防規劃建設管理 第一節編制和審批 第二節實施和保障 第四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節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節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節消防演練 第五章消防技術服務 第六章消防組織 第一節建設管理 第二節保障 第七章滅火救援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應急救援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制定本條例。 [消防安全委員會及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有關部門負責人 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導、督促和綜合協調 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定期研究和部署開展消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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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 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 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條例。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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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 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 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 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 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 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 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戒毒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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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 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 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 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 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 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 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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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 發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 發布單位:國務院 發布日期:2008-11-19 實施日期:2009-01-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 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但是,城市市 區的除外。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的森林防火工作。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 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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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認真總結《統計法》 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將法律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并針對新情況、 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定,進一步從源頭規范統計調查活動,建立依法統計的制 度屏障,夯實統計工作的法治基礎,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保障《統 計法》得以順利實施。 2017年5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 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 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實施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實施條例? 答:一是全面有效貫徹執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 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 實施細則)是根據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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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23頁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篇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釋義 第一章總則 1.[1-1]立法目的 2.[1-2]設定和實施的法定原則 3.[1-3]實施行政處罰要有法定依據 4.[1-4]行政處罰原則 5.[1-5]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6.[1-6]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 7.[1-7]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8.[2-8]行政處罰的種類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9.[2-9]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10.[2-10]行政法規對于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 11.[2-11]地方性法規對于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12.[2-12]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設定行政處罰權 第2頁共23頁 13.[2-13]地方政府規章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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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來源:發布日期:2013/6/268:20:41瀏覽:1619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 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 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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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 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 例。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 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 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 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 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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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路的完好暢通,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路保護工作及與公路保護有關的行為,適用本條 例。 第三條公路保護范圍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及 影響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質條件環境。 第四條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條公路保護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管理、依法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工作,具體工作 由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 鄉道的保護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實施。 第七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采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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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山有路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八條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 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 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條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 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 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 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 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 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禁止擅自將自建的設施供水管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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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 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 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 布,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 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 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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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49號 現公布《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 2002年3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地質資料的管理,充分發揮地質資料的作用,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 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 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巖礦芯、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第三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匯交、保管、 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 地質資料館(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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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 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 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 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年"%月&%日國務院令第&’號發布自 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下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于下列水域的 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 !一(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于中國的-起源 國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國的文物/ !二(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 他海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 !三(遺存于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 內的起源于中國的文物, 前款規定內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與重大歷史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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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012年修正本) 2012-11-2309:22 (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4月 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 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 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 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 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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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管理條例 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concerningcertifiedpublicarchitects 第一章總則 chapterigeneralprovisions 第二章考試和注冊 chapteriiexaminationandregistration 第三章執業 chapteriiiprofessionalpractice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chapterivrightsanddutiesofcertifiedpublic architects 第五章法律責任 chaptervlegalresponsibility 第六章附則 chaptervisupplementaryprovisions 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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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http://www.***.*** **資訊http://www.***.*** **資訊http://www.***.***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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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 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 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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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發布機關:國務院 發布文號:國務院令(2004)第417號 發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 時效性:有效 題注: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令第41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 經營管理者和 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 下簡稱公路 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 收取車輛通行 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 路發展應當堅 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第四條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 輛通行費。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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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神,建筑資料下載:http://www.***.*** 通用圖集,規范,cad圖塊,工程論文,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表格,建筑模型,全部免費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針葉樹鋸切用原木尺寸、公差、分等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針葉樹鋸切用原木的尺寸、材質指標等技術內容,并對檢驗方 法、產品標志和材積計量同時作出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木材生產、經銷、使用各行業。 2、引用標準 gb/t144原木檢驗 gb/t155原木缺陷 gb4814原木材積表 3、技術要求 3.1尺寸、尺寸進級、公差 3.1.1檢尺長;2-8m,按0.2m進級,長級公差:允許±6或2m。 3.1.2檢尺徑:東北、內蒙古、新疆產區自18cm以上,其他產區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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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機械工程師助理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