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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5-24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條款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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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條款的提案 4.6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條款的提案 摘要: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提案第 32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 由 :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條款的提案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理 提 案 人:施耀忠 ,連介德 ,王路 主 題 詞:法律 , 調整 提案形式:個人聯名 內 容: 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條款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法》(下稱《建筑法》 )頒布實施以來,我省抓好相關配套制度的制定,切實開展建筑市場整 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有力地推動了我省建筑業的健康發展。近年來,建筑業已成為我省 重要的支柱產業。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 《建筑法》及其個別條文的局限性也日趨 于明顯,比如調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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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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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 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而 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帶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主要內容介 紹以供參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 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 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 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 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 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 現代管理方式。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 行的建筑活動。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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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 會議通 過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一號公布自1998 年3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 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 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 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 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 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 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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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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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 主編:卞耀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編:安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劉左軍劉淑強 賈靜趙雷 目錄 第一編緒論 第二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棗八屆全國人大 常務委員會通過。當時出席會議的常委委員一百二十七人,對該法投贊成票的為一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棄權,無人反對。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規范建筑活動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經濟法 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機關組成人員的熱情關注和積極支持。 建筑法開始施行的日期為一九九八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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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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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1997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 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 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發包 第三節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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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法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 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 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 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 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 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 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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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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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筑許可2 第一節人員從業許可2 第二節企業從業許可4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5 第三章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7 第一節一般規定7 第二節發包9 第三節承包12 第四章建設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13 第五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16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19 第七章監督檢查22 第八章法律責任23 第九章附則3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 公共利益,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建筑業及相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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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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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4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筑許可2 第一節人員從業許可2 第二節企業從業許可4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5 第三章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7 第一節一般規定7 第二節發包9 第三節承包12 第四章建設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13 第五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16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19 第七章監督檢查22 第八章法律責任23 第九章附則31 ------------- ------------- 第一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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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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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筑許可2 第一節人員從業許可2 第二節企業從業許可4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5 第三章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7 第一節一般規定7 第二節發包9 第三節承包12 第四章建設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13 第五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16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19 第七章監督檢查22 第八章法律責任23 第九章附則31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 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建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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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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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4.5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 主編:卞耀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編:安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劉左軍劉淑強 賈靜趙雷 ~2~ 目錄 第一編緒論建筑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3 一、必須制定建筑法.......................................................................................................3 二、立法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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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建筑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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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建筑許可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建筑許可 本章是關于建筑許可制度的規定,共八條,分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節。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本節是關于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共五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內容: 1.對有關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及依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的范圍(第 七條); 2.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期限 (第八條); 3.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廢止(第九條);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的報告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釋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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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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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二十八次會議于1997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7年11月1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發包 第三節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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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全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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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全文 (2) 4.8

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全文 (____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 過____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公布自____年3月1日起 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xx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xx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發包 第三節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 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15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 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 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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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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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筑許可2 第一節人員從業許可2 第二節企業從業許可4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5 第三章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7 第一節一般規定7 第二節發包9 第三節承包12 第四章建設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13 第五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16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19 第七章監督檢查22 第八章法律責任23 第九章附則3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 公共利益,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建筑業及相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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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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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4.8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筑許可2 第一節人員從業許可2 第二節企業從業許可4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5 第三章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7 第一節一般規定7 第二節發包9 第三節承包12 第四章建設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13 第五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16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19 第七章監督檢查22 第八章法律責任23 第九章附則31 ------------- ------------- 第一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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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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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全文 4.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全文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 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發包 第三節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 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 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 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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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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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征求意見稿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筑許可2 第一節人員從業許可2 第二節企業從業許可4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5 第三章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7 第一節一般規定7 第二節發包9 第三節承包12 第四章建設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13 第五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16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19 第七章監督檢查22 第八章法律責任23 第九章附則31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 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 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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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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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征求意見稿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筑許可2 第一節人員從業許可2 第二節企業從業許可4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5 第三章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7 第一節一般規定7 第二節發包9 第三節承包12 第四章建設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13 第五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16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19 第七章監督檢查22 第八章法律責任23 第九章附則31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 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 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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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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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6

個人收集整理僅限參考 1/8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遵循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簡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范圍:建筑面積約㎡,裝修工程,強電工程,弱電工程,通風空調工程、給排 水工程等,具體見招標文件要求和施工圖紙 i70gzitkwj 第2條工程造價及變更 2.1合同總價款含稅人民幣大寫):元整¥)。其中不含稅合同總價為:大寫: 元整¥)。i70gzitkwj 2.2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如下: 固定合同總價款:本工程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現場情況要求范圍內合同總 價包干包工包料),包括設計費、材料費、機械費、人工費、措施費、總包管理費、配合費、臨 時設施費、倉管費、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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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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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頒布機關】全國人大 【頒布日期】1997年11月0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3月01日 【時效性】有效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發包 第三節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 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 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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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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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第十五條 4.8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 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釋義】本條分為兩款,分別對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雙方應當依法訂 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作了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對建筑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的規定。 1.建筑工程的發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 筑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 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約定支付報酬的 行為。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發包的對稱,是指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 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筑工程任務,并按約定 取得報酬的行為。 3.建筑工程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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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建筑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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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建筑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建筑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棗八屆全國人大常 務委員會通過。當時出席會議的常委委員一百二十七人,對該法投贊成票的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 人棄權,無人反對。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規范建筑活動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經濟法律,合乎 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機關組成人員的熱情關注和積極支持。 建筑法開始施行的日期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屆時,中國的建筑活動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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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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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許可 4.4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一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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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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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4.6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一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二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和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四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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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銘

職位:城市規劃設計總監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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