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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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 10月 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 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中所 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 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 準,并干擾他人生活、工作、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因從事本職生 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 規劃,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 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
2019年整理【管理精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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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 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 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 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產、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 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2019年【管理精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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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 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 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 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產、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 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2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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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辦法 (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依法申報登記和申領噪聲排放許可證。廣 東省噪聲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向所在 地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 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的設施情況。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措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在該的15日 前申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八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
【環境】【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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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 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 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 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 科學研究,采取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 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 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 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 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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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號)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 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 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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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3年3月18日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 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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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號)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 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 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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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 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拉開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 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 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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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 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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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 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 議于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 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2/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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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 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 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 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 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 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 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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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 括下列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四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企業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的,在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時,還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 期治理措施。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 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 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
【精品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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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4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2000年3月20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 實施細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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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核設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 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在核設施選址、 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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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5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五號公布 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采取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 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企業 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應當與主體工 第二章 第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 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檢驗,符合下列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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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 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 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具體條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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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具 體條文有哪些? 熱點推薦:侵權行為網絡侵權侵權責任法侵犯肖像 權隱私權侵犯名譽權民事責任過錯責任 如何防治大氣污染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話題,我國為了 規范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減少因此帶來的糾紛,出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那么其具體條款是什 么?小編為此查閱有關資料,通過下文給大家羅列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 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 本法。 第二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出臺為我國大氣污染 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其明確了政府在大氣污染治理過 程中的管理職責,企業大氣污染的認定標準和處罰措施等。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要嚴格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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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題注】1991年5月8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5 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5號發布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 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 責,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 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 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納入本企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 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應 當與主體工程統籌安排。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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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和 諧社會建設的必要舉措。2002年制定的《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 治辦法》(渝府令第126號)已經公布施行10年,在防治環境噪聲 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重慶經濟社會發 展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出現了社會公眾對改善聲環境 質量的強烈要求,需要與上位法的規定銜接協調,國家和我市對噪 聲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等新情況新問題,急需通過地方立 法加以明確,以鞏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適應新形勢的需 要,因此,市政府重新修改完善了《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渝府令第270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噪聲污染防治的責任分工 《辦法》細化了規劃、環保、農業、公安、經信、建設、市政、 交通、文廣、水利、國資、海事、民航、鐵路等部門在噪聲污染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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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按:近日,市政府公布了《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0 號,以下簡稱《辦法》),全面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政策內容, 理解、推動、監督《辦法》執行,經重慶市政府網約稿,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聯合作出 如下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原因 2002年制定的《辦法》(渝府令第126號)已公布施行10年,隨著重慶經濟社會發 展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迫切需要在該辦法基礎上,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實 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一是社會公眾對改善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強烈。近年來,環境噪聲污 染已逐步成為影響群眾環境權益的熱點和難點,尤其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 已經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因此,需要進一步強化源頭預防、控制傳播途徑和加強 對噪聲敏感目標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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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技術質量員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