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練習試題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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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格式整理版 范文范例 學習指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單選題)下列關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的說法正確的一項是( )。 o A.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三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向人民法 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o B.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無關利益方無權 起訴 o C.經登記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o D.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正確答案: D 2、(單選題)《環境保護法》中直接體現預防為主原則的環境法基本制 度是( )。 o A.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o B.限期治理制度 o C.“三同時”制度 o D.排污收費制度 正確答案: C 3、(單選題)《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 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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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 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 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 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確其他海 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 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 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 研究和開發,提高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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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知名品牌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是2014軍轉干考試的必考內容,也是軍轉干部應知應會的基礎知識。中公 教育軍轉干考試網,及時發布軍轉干安置條件、軍轉干安置政策、軍轉干考試、軍轉干考試備考資料 等信息,為廣大軍轉干考生提供專業的備考指導,幫助考生實現順利轉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公職考試知名品牌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 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
8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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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6日第7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公布,自同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 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1989年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 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 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確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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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 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 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 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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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 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 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 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 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 處理、生活垃圾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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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 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 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 《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 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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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 hj913—2017 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規范 standardforassessmentofnaturereservemanagement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準文本為準。 2017-12-25發布2018-03-01實施 環境保護部發布 i 目次 前言.......................................................................................................................................................................ii 1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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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 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 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 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 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 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新修訂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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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 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 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 -2- 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 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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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04-25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 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 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word文檔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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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 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2015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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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 次會議通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 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 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 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 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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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 次會議通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 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 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 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 2 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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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 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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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hj/t193-2005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automatedmethodsforambientairqualitymonitoring (發布稿) 2005—11-09發布2006—01-01實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 1 目次 前言..............................................................1 1范圍.............................................................1 2引用標準.........................................................1 3名詞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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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1總則 1.1為規范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確定評價標準、原則、內容和方法,統一技術要 求,特制定本規范。 1.2本規范適用于水利行業的防洪、水電、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 價。其他行業同類工程和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1.3工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應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的《建設 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確定。 1.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程序: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研究有關法規和工程設計文件,進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 調查,篩選重點評價項目,確定評價工作等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 進一步進行工程分析,調查、評價工程影響地區環境現狀,預測、評價工程對環境的影 響,提出對策措施,估算環境保護投資,給出評價結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程序可適當簡化。 1.5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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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酵行業(酵母)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生態環境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 目錄 前言................................................................................................................................................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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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9月27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 導和協調。省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本級人民 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 責分工及相關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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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頒布機關】全國人大 【頒布日期】1997年11月0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3月01日 【時效性】有效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發包 第三節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 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 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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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 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 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 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 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 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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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 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檔案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 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 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 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考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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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模擬試題 一、填空題 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 道)和(鄉道),并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 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2、公路三亂是指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 輛)。 3、(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4、公路規劃分為(國道規劃)、(省道規劃)、(縣道規劃)、 (鄉道規劃)、(專用公路規劃)。 5、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 (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6、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 標志)、(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7、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 駛外),鐵輪車、履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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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項目經理施工員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