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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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節選) 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 5 號 第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企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 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審 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檢驗,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理效果達到設計標準; (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的規章制度健全; (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方能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 登記表》。申報登記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需作重大改變時,應當在改變的 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報登記表》;屬于突發性的重大改變,必須在改變后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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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5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五號公布 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采取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 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企業 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應當與主體工 第二章 第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 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檢驗,符合下列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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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9759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rulesforimplementationofthelawofthe 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hepreventionandcontrolofatmosphericpollution 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5號 (approvedbythestatecouncilonmay8,1991promulgatedbydecreeno.5ofthe nationalofficeforenvironmentprotectiononmay24,1991) 頒布日期:19910524實施日期:19910701頒布單位:國家環保局 chapterigeneralprovisions article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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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題注】1991年5月8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5 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5號發布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 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 責,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 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 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納入本企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 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應 當與主體工程統籌安排。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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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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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 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 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 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 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 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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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 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 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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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修訂) 發布時間:2015年09月15日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 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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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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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廢止】 【題注】 【章名】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煙塵污染 第四章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 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 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 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大氣污染防治實 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 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具體條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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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具 體條文有哪些? 熱點推薦:侵權行為網絡侵權侵權責任法侵犯肖像 權隱私權侵犯名譽權民事責任過錯責任 如何防治大氣污染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話題,我國為了 規范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減少因此帶來的糾紛,出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那么其具體條款是什 么?小編為此查閱有關資料,通過下文給大家羅列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 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 本法。 第二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出臺為我國大氣污染 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其明確了政府在大氣污染治理過 程中的管理職責,企業大氣污染的認定標準和處罰措施等。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要嚴格按
【環境】【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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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 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 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 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 科學研究,采取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 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 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 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 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
[法律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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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 氣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 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企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統籌安排。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審批該項目環境 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檢
【環境】【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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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局 【頒布日期】910524 【實施日期】9107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 文號】國家環保局令第5號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 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 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 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 入本企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 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
【2019年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英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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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英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nforcementregulationsforlawonpreventionofairpollu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 china (1991年5月8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保局令第5號公布) (approvedbythestatecouncilon8may1991,andissuedindecreeno.5bythestatebureauof environmentalprotectiononmay24,1991) 第一章總則 chapterigeneralprovisions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FH-QA-C-0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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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2-3-1117:41:45瀏覽次數:406 (1991年5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五號公布 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第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企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和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統籌安排。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英對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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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英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nforcementregulationsforlawonpreventionofairpollu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 china (1991年5月8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保局令第5號公布) (approvedbythestatecouncilon8may1991,andissuedindecreeno.5bythestatebureauof environmentalprotectiononmay24,1991) 第一章總則 chapterigeneralprovisions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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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發布日期:2003-04-01瀏覽次數:654來源:作者: (2001年4月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2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 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 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計劃,保證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省規定的標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 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 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 關經濟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省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市和縣(市、區)人民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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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2015-09-0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 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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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 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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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 1/38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 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 2016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6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精品文檔★ 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
0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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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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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 括下列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四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企業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的,在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時,還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 期治理措施。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 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 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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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4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2000年3月20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 實施細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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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環保工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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