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重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招標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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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民防辦,兩江新區建設管理局,市民防辦機關各部門、各事業單位,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招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市民防辦制定了《重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招標管理規定》,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并登記備案(渝文審(2015)13號),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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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廳(建 委)、財政廳(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 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 單獨修建的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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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 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 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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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 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 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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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計劃委員 會、建設廳(建委)、財政廳(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 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 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 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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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則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 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 。 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 ,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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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 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 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 益事業建設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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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則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 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 。 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 ,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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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 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 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 益事業建設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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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計劃委員 會、建設廳(建委)、財政廳(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 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 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 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
2009版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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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登記編號:云府登613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8號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7 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 布,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 空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國動委、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關于 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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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公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50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三 次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 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結合本 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 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應當遵 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和區、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201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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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2010修改) 【發布部門】北京市政府 【發文字號】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 【發布日期】2010.11.27【實施日期】1998.05.01 【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類別】城鄉建設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公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 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 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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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公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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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5頁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發布 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 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結合本 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 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應當遵 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防工程 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區、縣人 民政府人民防空辦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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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 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 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設和使 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區、縣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辦公室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管理本地區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市 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管理部門)。 本市計劃、
2009版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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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登記編號:云府登613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8號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7 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 布,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 空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國動委、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關于 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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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 令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提 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結合本市實 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 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守 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防工程建 設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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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 令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提 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結合本市實 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 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守 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防工程建 設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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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寧政發〔2004〕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 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防空法〉辦法》、《國家國動委、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 員掩蔽與疏散、物資儲備、人民防空指揮、專業救護等而單獨修
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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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2008年7月2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7月4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5號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 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 間開發利用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設兼顧人民防空的地下防護建筑。 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 程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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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1/11 登記編號:云府登613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8號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09 年7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11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 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 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辦法》和國動委、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關于 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等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 稱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
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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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2-2 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 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 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掩蔽、人民防 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 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 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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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號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03年4月30日省人民 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王金山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功能, 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與其配套 的出入通道、口部偽裝房等附屬設施。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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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 程建設監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 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暫行規定? (國人防辦〔2001〕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 程項目監理活動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地下交通干線及其 他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監理活動 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人防工程建設必須實行監理,對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設 監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各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受理報 監業務,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不予進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 本規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為保障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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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化工安全評價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