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物權理論的農村水利資產所有權拍賣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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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當前我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中采用的“拍賣”這一改制形式為研究對象,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工程類型在具體實踐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差異,從理論上對這一改制形式的內涵與性質進行分析,從而澄清一些概念,對農村水利改革提出建議。
物權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若干問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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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設計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觀察和研究法律的實效。就《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部分條文展開分析后得出以下結論:開發商可以成為業主;任何一個業主在業主大會上可能擁有一票否決權,但是不可能擁有一票決定權;《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的義務是為了防止搭便車;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和車位等公用面積的比率需確立上限或下限;《物權法》施行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中還可能存在強制拆遷。
集體房產、裝修使用權及相關附屬物所有權拍賣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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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exploration 24中國拍賣 2006年9月13日,筆者所在的拍賣公司受北京市高 級人民法院所委托,對位于北京市某區某鄉的一處房屋、裝 修的使用權及相關附屬物的所有權成功的實施拍賣。 本公司從2006年8月初接受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委 托,到9月成功實施拍賣,歷時雖只有一月余,但因該 標的權屬狀況復雜,政府部門介入使得此次拍賣操作上 比較棘手,甚至法院曾中途要求撤拍,但經過我公司業 務人員努力協調,最終順利拍賣。此次拍賣共有4家競 買人參與,起拍價38.96萬元,價格也即保留價(底價), 競價階梯為1萬元,經過100多輪的舉牌競價,最終成 交價為138萬元,以將近保留價的4倍成交,取得了較 好的成果。 此次拍賣成交價如此之高,是出乎我們預料的。雖 然標的本身是房屋裝修的使用權及相關附屬物的所有權, 但客戶最終目標卻主要在于標的所在的集體
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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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陽理工學院文法學院 本科生學年論文 學院(系):文法學院 專業:法學 學生:查中亞 指導教師:皇甫家果 完成日期2011年5月 2 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的思考 姓名:查中亞班級:098111學號:081109009成績: [摘要]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作為一種新型的不動產所有權類型,其區分所有 權之共有權關系的調整中提供的相關法律依據,有效的解決了現實中出現的涉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但由于一些限制性因素,區分所有權相關問題相對比較 尖銳,總體仍不完善,使得權利人無法有效維護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現行的 物權立法主要就業主有可能侵害共有權的行為進行規制,忽略其他方面業主共有 權利益的侵害。當其他類型的侵權行為發生后,難以有效的維護業主即權利人的 合法利益。本文擬以區分所有
從物業用途的改變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完善——兼評《物權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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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對當前較為普遍存在的擅自改變物業用途的現象及定性的分析,探討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并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第77條的缺陷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缺失以及如何完善,提出個人的幾點思考。
淺議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權——兼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2條、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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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權的劃分在理論界一直有疑義,產生了按份共有說、共同共有說、區別說以及新型說等學說。在理論上明確共有權的性質對司法實務中區分所有權糾紛有重要意義。對于區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劃分,《物權法》并沒有做出詳細規定,但隨后的司法解釋給出了更多的法律規范,為解決實際問題和保護業主權利提供了保障。
論區分所有建筑物之樓頂平臺所有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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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區分所有建筑樓頂平臺的所有權歸屬,學術上有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說和頂樓住戶專有說之對立。通過對共有說的邏輯合理性和價值正當性的反思和論證,提出我國物權立法應在堅持樓頂平臺一般應推定為共有的前提下,允許特定區分所有人對法律的這種推定予以反證,證明其對樓頂平臺享有專有權。
淺談小區車位所有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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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論文題目淺談小區車位所有權的歸屬 學生姓名霍宇 學號1113001263257 指導教師孫亞娜 年級11秋法本 分校/學院涿州電大 提交日期 摘要 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問題,是目前我國物業管理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車位之爭”在 房地產開發商、小區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愈演愈烈,由于現行法律規范的缺失和不甚 明確,導致了各地法院的判決也是五花八門。隨著住房商品化的進一步深入和有車一族的 不斷涌現,“車位之爭”,必將導致更大范圍的矛盾對立,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是 各種紛爭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區停車位所有權歸屬不明,將令房地產開發商和置業 者的合法利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嚴重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妨礙著房地產市場的 健康地發展,給社會經濟生活和公共管理帶來諸多的難題。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此 問題加以明確規定是當務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試圖
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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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 ——兼談“華清嘉園人防工程所有權”案 周友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案情簡介] 2000年底,原告王某等9名業主以預購的形式先后購買了華清嘉園甲15號樓的房屋, 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適用。2003年8月,海淀區人防辦將華清嘉園甲15號樓地 下二層人防工程租給華潤置地(北京)物業管理公司,之后,華潤置地(北京)物業管理公 司又將該人防工程轉租給舒展休閑健身中心,而該健身中心又將該人防工程轉租給50余戶 外來民工居住使用。2005年4月12日,原告王某等9名業主以海淀區人防辦為被告,向 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業主對該人防工程的所有權。 一、人防工程概述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簡稱,它是指國家為了應對戰爭,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 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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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評析(上)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上傳時間:2008-12-17 瀏覽次數:2601 字體大小:大中小 關鍵詞: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成員權/建筑物 內容提要:建筑物依土地之承載得其成就,人類因建筑物之依歸而創建文明。因 此,建筑物之于人類發展,占非常重要地位。建筑物之所有權及利用權,更是物 權法規則的核心之一。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淵源,由來久遠,于古老之埃及、 巴比倫及希臘之律法即有跡可尋。19世紀初,區分所有權的形式即已為各國地 區之民事立法所采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更發展 為各國地區不動產所有權法律上之重要制度。我國為因應城市公有化、福利型住 房制度轉入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社會客觀性需求,暨順應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 并
關于工期索賠時差所有權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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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期索賠時差所有權的探討——現代建設項目投資大,工期長,施工工藝復雜,工程環境的不確定因素較多,很容易發生工期延長現象,因此,工期索賠已成為承包商合同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承包商來說,進行工期索賠可以使自己不支付或盡可能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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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咨詢3分鐘100%回復 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http://www.***.***/souask/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概述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定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德國稱之為住宅所有權,法國稱之為住宅分層所有權,瑞士稱之為樓層所 有權,英美稱之為公寓所有權。我國采用日本的稱謂,稱之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現代社會隨著人 口的增加和工商業的發展,建筑物不斷向高空多層擴展,尤其是城市更是如此,一棟建筑的不同部 分或不同房間分別由不同的所有人所有是城市住宅的普遍情況,而同一棟建筑的不同部分在結構上 又是彼此相連或具有共同的設備和附屬建筑的,這種異產毗連房屋的特殊性,形成了一種在城市中 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不動產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在民法理論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評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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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評析(上)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關鍵詞: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成員權/建筑 物 內容提要:建筑物依土地之承載得其成就,人類因建筑物之依 歸而創建文明。因此,建筑物之于人類發展,占非常重要地位。建筑 物之所有權及利用權,更是物權法規則的核心之一。而建筑物區分所 有權之淵源,由來久遠,于古老之埃及、巴比倫及希臘之律法即有跡 可尋。19世紀初,區分所有權的形式即已為各國地區之民事立法所 采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更發展為各 國地區不動產所有權法律上之重要制度。我國為因應城市公有化、福 利型住房制度轉入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社會客觀性需求,暨順應我國 城市化進程的加速,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評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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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評析(中)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關鍵詞: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成員權/建筑 物 內容提要:建筑物依土地之承載得其成就,人類因建筑物之依 歸而創建文明。因此,建筑物之于人類發展,占非常重要地位。建筑 物之所有權及利用權,更是物權法規則的核心之一。而建筑物區分所 有權之淵源,由來久遠,于古老之埃及、巴比倫及希臘之律法即有跡 可尋。19世紀初,區分所有權的形式即已為各國地區之民事立法所 采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更發展為各 國地區不動產所有權法律上之重要制度。我國為因應城市公有化、福 利型住房制度轉入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社會客觀性需求,暨順應我國 城市化進程的加速,
我國物權法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不足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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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近現代民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早在十九世紀初至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被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國所普遍確立。我國《物權法》在第六章中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做了專章規定。本文從《物權法》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不足出發,結合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完善建議。
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共有權的保護(焦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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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共有權的保護 焦富民揚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上傳時間:2007-12-17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權的保護前提——識別共用部分[1]的范圍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隨著現代城市的興起以及現代建筑技術的高度發達而產生的一種 較為特殊的不動產所有權形態,它是一項復合型權利,是對一棟樓房中專有部分的專有權、 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區分 所有的核心重要問題”,[2]因此,共有權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核心權利,但對其理論研 究的不足,立法保護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最易發生糾紛和最易受到侵害的 權利。因此,探討共有權的保護不僅有利于共有權的行使,而且也是完善其本身的需要。“共 有權,也稱‘共用部分持份權’或‘持份共有權部分’,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結構中另一重 要的‘物法性’要素,其與另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問題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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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權問題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核心問題,因共有權問題而引發的糾紛較多,這主要是由于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劃分不清而起。因此,論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的問題,對進一步理解和掌握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有關內容,為共有權問題立法及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支持有一定幫助。
我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之共有權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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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住宅建筑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其中,共有權是重點,但我國法律對此規定尚為籠統。本文對共有權特點、性質等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并就共有權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議。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中的難點與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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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同的內容脫離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官利用經濟學原理確定時,這無疑將加大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當法官慣于用價格構成理論解決所有權歸屬糾紛時,從經濟領域中逐漸消失的計劃經濟幽靈可能就會游蕩到法庭上來。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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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為正確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 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 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第二條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 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
水利部建議國家以水資源所有權入股水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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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電局局長、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專家組成員程回洲近日提出,建立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制度,實現水能開發權的有償使用,“水能資源使用權的價值將以水能資源股的形式計入工程總資產。”事實上,在建立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制度方面,福建、貴州、湖南、湖北、浙江和廣西等地都在進行試驗。水電局建設管理處處長樊新中說,下一步要“在總結各地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在國家層面著手起草一套統一的法規性文件,
物權法草案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規定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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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中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在以下五個方面還有待改善:(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應當規定在物權法的共有關系中;(2)應當在立法中對建筑物的共有和區分所有部分作明確詳盡的區分;(3)業主對建筑物共有事務的議事表決規則過于簡單,而且不盡公允;(4)業主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設立的條件、會議召集規則和程序、責任和監督機制均沒有規定,有待補充;(5)應當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強制拍賣制度。
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及其一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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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既是我國房地產法律領域中十分薄弱的環節,又是關系到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成功與否和房地產業能否順利發展的關鍵所在.其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性的立法確認又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應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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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鐵路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