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民法院審理商事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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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性經濟危機背景下,我國商事糾紛出現許多新類型、新問題,如何采取有效的司法措施加以應對是近期來法院系統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本期特別策劃立足于審判實踐,約請資深法官、專家就若干具體問題加以分析,希望對相關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借鑒思路。同時歡迎廣大讀者對相關熱點問題加以研究,讓我們共同尋找問題解決的最佳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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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與法律 活頁資料 no.2.200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4年 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3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 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 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 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 新品種等。 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 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第二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 稱"執行法人或者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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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有關問題作出以下解釋。一、一般規定第一條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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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 意見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各區、縣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1次(總第269次)會 議于2010年12月13日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 題,請及時報告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妥善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統一審判標準和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 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民事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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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有關問題作出以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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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出臺解釋是審判實踐的迫切需要 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請您談談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 答: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依法公正、及時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 公民人身權利的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 件在類型和數量上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給審判實踐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民法通則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規定比較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雖有所補充,但仍不 能適應當前審判實踐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標準,至 今沒有統一的規范可供遵循,使有些案件難以依法及時處理,不利于及時、公正 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廣官和社會各界,都希望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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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以誰為準?——解讀高法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上) 由于建設工程合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法律法規層面立法原則性規定過多,缺乏實際指導意義。最高人 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建設施工合同中涉及的種 種法律問題,特別是針對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給以了澄清。 該解釋于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些模糊的概念, 將某些約定俗成的行業慣例以法律條款形式加以認可,對建設合同領域承發包雙方都是一種利益的保護, 對建設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很有指導意義。在此,我們編發一組文章,對該《司法解釋》作個解讀 一份建設工程中標合同,提交備案的合同造價是每帄方米一千余元,然而雙方私下卻簽訂了另一份合 同,這份實際履行的合同每帄方米造價卻只有幾百元——如此低的價格如何能保證工程質量?這就是當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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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釋〔2012〕8號3.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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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自制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 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 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承擔修復 費用的,應予以支持; (二)修復后上午建設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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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現將部分與行業相關之章節予以摘發。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
《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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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於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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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12〕20號 【發布日期】2012-12-17 【生效日期】201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司法解釋 【文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2〕20號,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 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 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 為正確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信息網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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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2010年12月21日京高法發[2010]458號) 為妥善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統一審判標準和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 釋的規定,結合我市民事審判實踐,制訂本意見。 第一條本意見所稱的房屋買賣,是指城鎮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二手房”買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意見處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適 用其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的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已經具備了擬購房屋的基本狀況、 價款數額、價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的,可以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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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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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2005年7月29日法釋[2005]6號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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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一、受理與訴訟主體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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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一、受理與訴訟主體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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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0期/農村財務會計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 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 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 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 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 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 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 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 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 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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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長一段時間里,農民的土地承包糾紛法院沒有受理,類似問題由各級經管、信訪部門負責解決。2005年7月29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并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全文刊出,以利讀者朋友掌握相關政策法規,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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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論壇鄉村法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年0月-1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03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年1月5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 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 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 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 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 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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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為了貫徹執行《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 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值此司法解釋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其中有 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 問:請您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制定這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的公布有何 重要意義? 答: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為了給國家關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農民工工資重大部署的實施提供司法保障。因 為,近年來我國的建筑業發展很快,建筑業吸納了大量的農民工就業,并拉動了諸多相關行 業的發展,建筑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在建筑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 出現了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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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 問 來源:建設工程房產地產發布時間:2009-08-24查看次數:412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 記者問 本報記者孫賢程 為了貫徹執行《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 32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 法解釋)。值此司法解釋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其中有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 訪。 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 問:請您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制定這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的公布有何重要意義? 答: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為了給國家關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農民工工資重大部署的實施
2010.12.2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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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布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發文字號】京高法發[2010]458號 【批準部門】【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10.12.22【實施日期】2010.12.22 【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法規類別】司法/合同/房地產【唯一標志】17246257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2010年12月22日京高法發[2010]458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各區、縣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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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2010年12月21日京高法發[2010]458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各區、縣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試行)》已經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1次(總第269次)會議于2010年12月13 日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市高級人民法院民 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 行) 為妥善處理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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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幕墻安全員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