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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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總則 1.1 為加強南通市區城市規劃管理,規范、有序地推進城市建設,提高人居 環境質量,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規劃法》 (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以下簡稱《省技術規定》 )以及國家、省、市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強制性標準、 規范, 結合南通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是《城市規劃法》、《省實施辦法》、《省技術規定》相配套的 實施性規定,在南通市區行政區范圍內,編制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管理須執 行本規定。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其它地區按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1.3 南通市區行政區內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道路橋梁 工程、綜合防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景觀與環境設計、城市亮化與美化工 程、室外廣告發布等各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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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1(2004版) [作者:未知來源:福建電氣論壇發表:2006-5-2422:22:12點擊數:329錄入:玄黃評 分:★★★] 第一章總則 1.1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提高城市規劃管理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 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以及與城市 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范,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是與《城市規劃法》和《省實施辦法》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其適用范圍同《省實施辦法》。 1.3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河道、管線等適用本規定。 1.4編制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管理,均須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類 2.1.1城市用地,根據其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分類,按照《城市用地分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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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總則 1.1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提高城市規劃管理的 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 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 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 規范,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是與《城市規劃法》和《省實施辦法》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其適用 范圍同《省實施辦法》。 1.3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河道、管線等適用 本規定。 1.4編制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管理,均須執行本規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類 2.1.1城市用地,根據其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分類,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 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2.1.2與城市用地相連的
南通市區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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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區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1.1為加強南通市區城市規劃管理,規范、有序地推進城市建設,提高人居環境質量,促進城 市可持續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簡稱《省技術規定》) 以及國家、省、市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結合南通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是《城市規劃法》、《省實施辦法》、《省技術規定》相配套的實施性規定,在南 通市區行政區范圍內,編制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管理須執行本規定。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的其它地區按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1.3南通市區行政區內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道路橋梁工程、綜合防 災工程、園林綠
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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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陜建發[2006](試行)2006年10月12日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 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 劃法〉辦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 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 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 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2.2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
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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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 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辦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 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 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2.2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層居住建筑:新城區為500平方米,舊城區為4
鹽規[2007]78號附文鹽城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細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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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鹽城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 技術規定》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1.1為保證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實現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以下簡稱省《技術規定》)等城市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專業技術標準,并結合鹽城市 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1.2本細則是與省《技術規定》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在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規劃編 制和城市規劃管理,均須執行省《技術規定》和本細則。規劃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指 標等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必須嚴格執行規劃技術規定和規劃部門核定的規劃要點,原則上不得突破。 1.3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亭湖區和鹽都區全部行政范圍。主城區舊區是指東至文港路,南至 青年路,西至鹽馬路、大慶路、西環路一線,北至新洋港;新區是
鹽規[2007]78號附文鹽城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細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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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鹽城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 技術規定》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1.1為保證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實現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以下簡稱省《技術規定》)等城市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專業技術標準,并結合鹽城市 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1.2本細則是與省《技術規定》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在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規劃編 制和城市規劃管理,均須執行省《技術規定》和本細則。規劃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指 標等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必須嚴格執行規劃技術規定和規劃部門核定的規劃要點,原則上不得突破。 1.3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亭湖區和鹽都區全部行政范圍。主城區舊區是指東至文港路,南至 青年路,西至鹽馬路、大慶路、西環路一線,北至新洋港;新區是
鹽城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細則(試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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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鹽城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 技術規定》細則(試行) 1、總則 1.1為保證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實現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版)》(以下簡 稱省《技術規定》)等城鄉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專業技術標準,并結合鹽城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1.2本細則是與省《技術規定》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在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規劃編制 和城市規劃管理,均須執行省《技術規定》和本細則。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設計、建筑設計涉及建筑 高度、建筑間距、建筑退讓、設計標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內容,也應符合本規定。 1.3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亭湖區和鹽都區(含城南新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全部行政范圍。 主城區舊區是指黃海路、串場河、小洋河圍
鹽城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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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1.1為保證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實現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簡稱省《技術規定》) 等城鄉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專業技術標準,并結合鹽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 細則)。 1.2本細則是與省《技術規定》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在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 劃管理,均須執行省《技術規定》和本細則。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設計、建筑設計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間 距、建筑退讓、設計標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內容,也應符合本規定。 1.3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亭湖區和鹽都區全部行政范圍。主城區舊區是指東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 至西環路一線,北至新洋港;新區是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舊區以外的其它范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鐵路、 公路、河道、管線等適用本細則。
常熟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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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 技術規定》(2011年版) 之指標核定細則2018年版征求意見稿 常熟市規劃局 常熟市實施《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 規定》(2011年版)之指標核定細則2018年版 征求意見稿 1、總則 1.1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行為,根據國家、省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規劃 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1.2本細則是為《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以下簡稱《技術規 定》)相配套,適用于我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城市 規劃區范圍內的其余用地范圍可參照執行。 2、建筑面積 2.1核定建筑工程計容面積應按江蘇省地方標準dgj32/tj131-2011《房屋面積測算 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執行。 2.2建筑面積指標應分列計容建筑面積、不計容建筑面積。其中計容建筑面積中包 括計容地上建筑面積及計容下沉建筑
保定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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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定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項目選址管理 第三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筑間距與日照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讓 第六章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 第七章建筑層高與容積率計算準則 第八章建筑與城市景觀 第九章附則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 理辦法(試行)》、《保定市城市總體規劃》、《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詳細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規劃建設用地內,使用土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 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活動,進行城市規劃管理,必須遵守 本規定。 第三條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符合本規 定,并按相關程序報經審定、批準后
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定稿)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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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 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范,結合 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規劃 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建筑基地面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 規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建筑基地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未禁止的情 況下,各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或制定實 施細則進行具體規定。 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
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定稿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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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 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范,結 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 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 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建筑基地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未禁止的情 況下,各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或制定實 施細則進行具體規定。 2.2
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定稿)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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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思新穎,品質一流,適合各個領域,謝謝采納 1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 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在市、鎮城市規 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 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建筑基地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未禁止的情 況下,各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或制定實 施細則進行具體規定。 2.2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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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筑基地控制指標 constructionbasescontrolindex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積不應低于表2.3.1的規定。 theminimumbaseareashallnotlessthantheamountinchart2.3.1 表2.3.1建筑基地面積下限指標 chart2.3.1constructionbasesareaminimumindex 建設項目類型 projectcategory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非住宅建筑 nonresidential 低層 low- rise 多層 multi- layer 高層 high- rise 低層 low- rise 多層 multi- layer 高層 high- rise 建筑基地面積(平方米) basesarea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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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規劃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征求意見稿2010-1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 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等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2007-2020)》,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 地上的各類建設項目。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用地上實施建設的,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 編制亦應符合本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歷 史傳統風貌街區保護范圍等特定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規定第四 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執行。 臨時建設、城鎮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規劃編制與技術規定的關系)控制性詳細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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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五章建筑退讓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綠地 第八章建筑停車及地下空間 第九章建筑景觀 第十章附則 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表三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位設置標準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高層建筑日照分析規則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本 規定,臨時建設、個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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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五章建筑退讓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綠地 第八章建筑停車及地下空間 第九章建筑景觀 第十章附則 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表三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位設置標準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高層建筑日照分析規則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本 規定,臨時建設、個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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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弱電預算員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