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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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號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已經 2005年 7 月 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 現予公布 ,自 2005年 9 月 1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實施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和管理,提高礦山救護隊的戰斗力, 保障和促進 礦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煤礦和非煤礦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除外)礦山救護隊的資質認定和監督 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礦山救護隊從事救援技術服務活動,必須進行資質認定,取得資質證書。 第四條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和管理工作,實行兩級發證、屬地監管。 第五條根據礦山救護隊的編制、人員構成與素質、技術裝備、訓練與培訓設施和救 援業績等條件,礦山救護隊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礦山救護隊應當具備的相應資質條件見本規定的附件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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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2號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 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 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監總局38號令《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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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8號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 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 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 以及尾礦庫等別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20
18-國家安監總局6號令(尾礦庫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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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6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4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 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年頒布的《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 同時廢止。 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 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 管理,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 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8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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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號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月18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 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 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 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 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 尾礦庫等別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尾礦庫
國家安監總局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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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 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 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 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
國家安監總局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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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 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 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
國家安監總局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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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 用本規定。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 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 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 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11年第3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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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8號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一年五月 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 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別劃 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
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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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 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1- 目錄..............................................................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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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 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1- 目錄..............................................................
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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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 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1- 目錄..............................................................
(安監總局令第38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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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8號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 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別劃 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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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2009/07/08稿件來源: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首頁>公告公文>安全監管總局令>正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 廢止。 局長駱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 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
2012.3.1國家安監總局43號令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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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3號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 輸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 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 用本規定。 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對危險化學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 道單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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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92號)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總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 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 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 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 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 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
安監總局令22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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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 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 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 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 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 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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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 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 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 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 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6號——《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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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號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8月24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 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 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生產作業活動和鋼鐵企業 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 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 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 理。 第四條冶金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
國家安監總局令_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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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 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 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 《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 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2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
安監總局30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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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 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 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 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 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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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
礦山救護隊崗位責任制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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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縣龍山煤礦 輔助救護隊崗位職責 及管理制度 二0一二年三月 1 龍山煤礦輔助救護隊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崗位職責 一、輔助礦山救護隊職責 (一)輔助礦山救護隊在礦長的直接領導下,在礦總工程師和專業礦山 救護隊的業務領導下開展工作,輔助礦山救護隊是我礦一旦發生一般災害事 故時,能及時有效下井應急搶救的基本隊伍。也是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專職 礦山救護隊的助手和后備軍。隊員由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條件的工人、工程技 術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兼職組成。 (二)輔助救護隊的基本職責: 1、做好礦井事故的預防工作,控制和處理礦井初期事故。 2、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3、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要佩戴氧 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4、協助礦山救護隊完成礦井事故處理工作。 5、搞好礦井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6、對本礦救護設施、
國家安監總局36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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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 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 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2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 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
國家安監總局44號令《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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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 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 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 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 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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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土木建筑工程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