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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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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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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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 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 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 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 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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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長駱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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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長駱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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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辦法”。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 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 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 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 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刪去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 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規 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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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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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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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2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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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2.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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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并不得開工建設:(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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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長駱琳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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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 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 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 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 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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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 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 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 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36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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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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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 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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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 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 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 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 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 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 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 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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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 行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36 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 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長駱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 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 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 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 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 目
1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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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日期:2010-12-14 實施日期:2011-02-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 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 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 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 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 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
國家安監總局36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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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 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 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2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 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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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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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 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 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 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 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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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
【2019年整理】6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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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 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 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 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
36號令已按77號令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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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 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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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建筑設計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