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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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蘇省重、 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 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事故隱患的 整改工作,及時、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以下 簡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 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 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江蘇省安 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存在于 生產經營作業場所、設備和設施以及管理過程中,可能導致 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環境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 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員傷 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劃分為 4 個等級: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2 人或者重傷 6-9 人,或者急性中 毒 19 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可能
福建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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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 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 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 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福建省安全生產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要求,結合落實企業安 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工作,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 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暫 行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解決重 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生產安全 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縣級以
湖北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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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 理和監督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 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 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認 定、分級、建檔、報告、治理、核銷以及監督檢查和管理, 適用本規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 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 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 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 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稱物的危險狀態,包括設備、設施、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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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6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 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 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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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 行。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 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 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 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 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 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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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6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 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 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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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6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 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 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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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 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 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 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 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 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 度的規定,或者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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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培訓 一、什么叫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是指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 上的缺陷。它實質是有危險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狀態”, 這種狀態可在人或物上表現出來,如人走路不穩、路面太滑 都是導致摔倒致傷的隱患;也可表現在管理的程序、內容或 方式上,如檢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員培訓不到位等。 事故隱患的分類: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 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 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 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 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的范圍 前段時間通過對各鄉鎮、縣直部門的考核,有的安全監 管人員對事故隱患的概念不清楚,甚至有的鄉鎮安全監管人 員稱本鄉鎮“無事故隱患”,那么涉
習近平: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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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近一個時期以來,全國多個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高度重視,8月15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習近平: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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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近一個時期以來,全國多個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高度重視,8月15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習近平: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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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近一個時期以來,全國多個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高度重視,8月15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習近平: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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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高度重視,8月15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健全預謦應急機制,加大安全監管執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類安全生產風險,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努力推動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各生產單位要強化安全生產第一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習近平: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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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個時期以來,全國多個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再次暴露出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突出問題、面臨形勢嚴峻。因此,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就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血的教訓極其深刻,必須牢牢記取。
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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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br〉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高度重視,8月15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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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高度重視,8月15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健全預謦應急機制,加大安全監管執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類安全生產風險,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努力推動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各生產單位要強化安全生產第一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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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個時期以來,全國多個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高度重視,8月15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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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是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承擔好的重要責任。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以及近期一些地方接二連三發生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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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是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承擔好的重要責任。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以及近期一些地方接二連三發生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類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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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類明細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監總煤礦[2005]133號文等規定,結合山東實際,認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煤礦重大安全事故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下生產能力的; 2、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 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4、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5、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標準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準人數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1、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2、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漏檢、假檢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或有超限記錄卻未采取相關措施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2、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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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7月1日浙交投[2007]97號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發現、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 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浙 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規章制度,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區域、工作場所中, 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設備、 裝置、設施、生產系統等方面的缺陷和問題。 第三條事故隱患管理實行事故隱患單位法人負責制。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及旗下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隱患排查 第五條各子(分)公司是識別、評估和整改事故隱患的責任主 體,對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必須組織整改,主要領導是事故第一 責任人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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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ordertoensurenormalteachingorder,protectingstudents'healthygrowth,ensuringthatnational(property)isnotlost,topreventorminimizetheoccurrenceofsafetyaccidents,followthe"prevent,rescueeachother,ensuresafetyandreducelosses"principle,accordingtothelocalconditions,makethemanagementsystem.1,theprincipalistheresponsibilityofsch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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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 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 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 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超過規定時間上 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季度內未上報事 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季度、年度內均 未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 (三)項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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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 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 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 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 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 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 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
116.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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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 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 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 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 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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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中級電氣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